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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0号 (3)

在二审庭审调查期间补充上诉意见称:1、被上诉人在A018商铺的东边、北边,A019商铺西边、北边的位置搭建、改建商铺,并进行出租,其行为严重侵犯了上诉人对A018、A019的物权和相邻权,根据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上诉人所有的A019商铺的西面原本是防火卷帘门,是商场的大门口可以直接面对人群,北面是玻璃门,是商场内部的人行通道,消费者可以进入商铺进行消费,也就是说上诉人的A019商铺的西面和北面都可以直接接触消费者,另外上诉人的A018商铺的东面是防火卷帘门,北面是玻璃门,也就是说A018商铺的东面和北面都是可以直接接触消费者的,但是被上诉人在A018、A019商铺的东面和北面以及西面搭建、改建了商铺,这使得A018商铺的东门无法使用,北面的玻璃橱窗也无法使用,A019商铺的西门无法使用,北面的玻璃橱窗无法使用,被上诉人的搭建、改建商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上诉人对A018商铺和A019商铺的物权,因为我们知道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多项权能,被上诉人的行为导致了上诉人对自身物权的使用以及收益、处分的权能受到了严重的妨碍。另外,被上诉人的行为也侵犯了上诉人的相邻通行权,被上诉人堵住了上诉人所有的A018商铺的东门和A019商铺的西门,导致了顾客不能通过该门进入A018、A019商铺即侵犯了上诉人的相邻通行权。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九条,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以及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等不得对相邻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被上诉人应对上诉人的所有权和相邻权停止妨害并向上诉人赔偿损失。2、××百货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润鑫珠宝提供的租赁合同,被上诉人承租的范围没有明确包括上诉人所有的A019商铺的西面和北面的公面积及通道以及A018商铺的东面、北面的公共面积及消防通道,也就是说被上诉人无权对A018商铺和A019商铺的东面、西面、北面的面积进行搭建、改建商铺,另外,即使假设被上诉人根据租赁合同有权使用上诉人所有的A018商铺和A019商铺的东面、西面、北面,但是被上诉人的使用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因为被上诉人在上述面积内的改建、搭建行为没有经过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是违法的,对此问题,上诉人已向深圳市查处违法建筑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了反映,违建办也作出了相关的文件,认为被上诉人的搭建、改建的商铺属于违章建筑,搭建、改建行为是违法的,既然搭建、改建的商铺属于违建建筑,就应当依法予以拆除。由于相关违建办的文件已经下来,但是还要我们等二十多天才能去取,为了案件正常推进,我们提交了调查取证申请书,恳请法庭去调查这些文件。

被上诉人深圳市××百货有限公司口头答辩称,1、一审法院经过合法的庭审程序,为了认定案件的事实专门组织了各方当事人到现场进行了勘查,由此得出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维持;2、答辩人不存在被答辩人陈述的侵权事实,答辩人合法使用南山区创业路现代城华庭1到3楼经营××百货,合法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经过消防部门的验收,取得了消防验收证书,在承租期内合法经营,而被答辩人的两个商铺属于转租经营,其经营损失和合法权利并未受到侵害;3、被答辩人请求赔偿损失50万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理由是:被答辩人请求50万元的经济损失没有提供任何的证据予以证明,且没有提出任何的计算依据,所以,该50万元的请求应当予以驳回;4、针对刚才上诉人的补充意见,我方认为,一审法院的认定是正确的,违章也好违建也好属于行政职权范围,不属于本案相邻权的审理范围,所以被答辩人的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驳回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朱某某口头答辩称,1、被答辩人陈某某在民事上诉状中已经确认答辩人朱某某只是承租涉案商铺,而被答辩人陈某某在一审起诉中已经确认涉案商铺是2005年搭建,根据答辩人朱某某与被上诉人××百货的租赁合同可以看出,答辩人朱某某是2007年才开始承租涉案商铺,因此,无论涉案商铺是否违法搭建均与朱某某无关。2、答辩人朱某某是承租涉案商铺进行经营,仅仅只对涉案商铺内部进行了装修,并没有影响到被答辩人所有的A019号商铺的通行,因此,并未涉及被答辩人所诉求的相邻权利益,对此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朱某某的全部经营所得归被答辩人所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恳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上诉人于二审庭审调查后的201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深圳市查处违法建筑和处理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作出的"深查违函(2010)186号关于《××百货大门存在涉嫌违法建筑的举报》的复函"复印件一份,内容为:"陈某某、陈碧芳:针对你们投诉反映南山区创业路现代城华庭1-5号楼商场一楼××百货大门存在涉嫌违法建筑的问题,我办及时会同南山区规划土地监察大队、粤海街道执法队到现场进行了核查,现将情况函复如下:经对照现代城华庭建筑审批图纸,投诉所指的××百货中庭的润鑫珠宝和六福珠宝两间商铺所在位置建筑功能应为中庭公用面积,两间商铺均为擅自搭建的违法建筑。根据《深圳市规划土地监察行政执法主体及其职责规定》(深府令第222号),我办已将此案转南山区规划土地检查大队处理。此复。2011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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