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0号 (4)
本院认为,上诉人认为两被上诉人在现代城华庭1-5号楼的一楼装修及经营过程中,违法占用公共用地、违法搭建,堵住其经营门面,致使其无法行使完全使用权,并造成相应损失,请求判令两被上诉人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根据查明的事实,被上诉人××百货在2004年8月就承租了现代城华庭1-5号楼的一至三层裙楼,并在其承租的裙楼范围内进行装修和对原有部分人行通道及消防通道进行调整,经装修和调整并取得消防验收合格证后,开始对外经营百货。而上诉人在2004年9月12日购买该裙楼一楼的AO18号临街商铺后,将该商铺出租给被上诉人××百货, 被上诉人××百货承租该商铺后,与其承租的该裙楼一至三楼进行统一装修,该商铺一直由被上诉人××百货承租使用,基于使用便利和安全考虑,对原有部分门窗结构进行调整,因上诉人并未直接使用该商铺,故被上诉人××百货的装修和调整行为,并不影响上诉人对该商铺的出租效果。若上诉人该商铺租赁到期后,认为商铺结构与出租时的结构不符,可与承租方协商或另循法律途径解决。至于被上诉人××百货的装修是否占用消防通道、是否属于占用公共用地违法搭建,则应由消防及国土规划等行政部门进行认定和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管辖范围。况且,上诉人已将被上诉人××百货涉嫌违法搭建的问题向市查违办投诉,市查违办亦已做出明确答复,并正在处理当中。被上诉人朱某某只是承租××百货的商铺进行经营,其仅对承租商铺内部进行装修,并未涉及上诉人诉求的相邻权益。综上,上诉人主张撤销原审判决,改判两被上诉人停止侵权,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的上诉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邱 苏
审 判 员 李 君 贤
代理审判员 梁 媛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 楚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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