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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6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

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某某,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萧某某,男。

上诉人李某某、康某某、李某因与被上诉人萧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3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康某某、李某以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10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李某某、康某某、李某申请撤回上诉,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康某某、李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6274元,减半收取8137元,由上诉人李某某、康某某、李某负担。上诉人李某某、康某某、李某已交纳二 审案件受理费16274元,由本院退回8137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廖 平

审 判 员 黄 国 辉

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曾 瑾(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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