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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177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17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葛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该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该司员工。

上诉人魏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3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查明:原、被告先后于2005年8月3日、2006年9月1日签订两份混凝土购销合同,两份合同的送货地点分别在深圳市龙岗区××市场和深圳市宝安区××工业区废品站。后双方就两份合同项下所供混凝土总量进行核算,确认截至2007年4月28日,被告尚欠混凝土款183629.5元。被告于2007年6月27日出具还款计划,计划从2007年7月开始,每月付款6万元,分三次付清,但被告仅在还款期限内即2007年9月10日支付了4460元。之后被告又分别于2007年12月8日付款20000元,于2008年4月1日付款40000元,至今尚欠原告货款119169.5元。原告追讨无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准上列诉讼请求。

原审判决认为:原告向被告供应商品混凝土,被告收货后理应支付货款。被告至今尚拖欠货款119169.5元,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辩称原告所供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并给被告造成损失,缺乏证据支持,法院对该抗辩理由不予采纳。被告承诺于2007年7月至9月间分三期付清货款183629.5元,但实际上仅在2007年9月10日支付了4460元,原告有权要求被告以货款179169.5元为本金,从2007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延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现原告扣除2007年9月后被告的实际还款,仅要求以被告至今尚欠的货款119169.5元为本金计付逾期利息,实际已放弃自己的部分利息权益,法院予以照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魏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9169.5元;二、被告魏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19169.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07年10月1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71元,由被告魏某某承担。

上诉人魏某某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上诉人不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11916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改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一、上诉人停止支付货款原因是被上诉人产品质量存在严重问题。2007年6月2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确认对帐函时,就向被上诉人的业务员提出,被上诉人的混凝土质量存在严重问题:1、由于被上诉人的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上诉人大厂房封顶全部漏水,施工队需全部翻新;2、上诉人的宿舍楼三至四层楼板漏水,质量太差。双方虽然确认剩余货款为183629.5元,但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必须赔偿上诉人的这些损失,初步预算损失在9万元左右。被上诉人的业务员当时也承认产品质量有问题,但表示须回去请示,让被上诉人的负责人跟上诉人协商这些赔偿事宜。上诉人在支付被上诉人64460元货款后,被上诉人仍不派人解决赔偿问题,在此情况下上诉人才决定停止支付被上诉人剩余119169.5元货款。在其后的一年多时间里,上诉人虽多次要求被上诉人解决其产品质量问题,但被上诉人一直不予回复。因此,上诉人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119169.5元,即使支付,也应减去由于其产品质量问题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部分。二、上诉人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首先,由于被上诉人的产品质量有问题,上诉人才停止支付剩余货款的,被上诉人违约在先,违约责任应该由被上诉人承担。其次,即使是上诉人违约,因双方所签的合同里并未约定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也没有关于违约金的约定,因此,被上诉人要求的违约金于法无据,上诉人不需向被上诉人支付违约金。三、关于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问题,不应由上诉人承担,即使由上诉人承担,也应是在上诉人所负责任范围内承担。综上,原审法院在没有查清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判令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货款11916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无据,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深圳市××有限公司答辩称:一、上诉人主张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说法,没有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所述的漏水问题,显然不属质量问题,而是工程未做防水措施导致的结果。二、被上诉人主张的是逾期付款利息,而不是违约金。在上诉人逾期支付货款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向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三、本案的诉讼费理应由败诉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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