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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五初字第97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五初字第97号
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深圳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深圳市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深圳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0)深仲裁字第688号仲裁裁决书一案,本院在审理的过程中,申请人深圳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3日向本院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深圳某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钟 波

审 判 员 俞 红

代理审判员 聂 效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邹 俊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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