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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956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9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严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茂名市某某建筑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严某某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09)深龙法民初字第9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严某某于201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缓交上诉费,本院审查后同意其缓交上诉费三个月。现上诉人在缓交期限届满后并未向本院缴纳上诉费,且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严某某在缓交期限届满后仍未交纳诉讼费,依法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严某某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 波
审 判 员 俞 红
代理审判员 聂 效
二0一0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邹 俊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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