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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323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3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男。
原审第三人:黄某某,男
上诉人马某某因其他不动产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三初字第3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马某某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41元,减半收取170.5元,由上诉人马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 波
审 判 员 俞 红
代理审判员 聂 效
二0一0年十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邹 俊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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