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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915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五终字第9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某某,女。
原审被告:深圳市某某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执行董事。
上诉人杨某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深南法民三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于2011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不违背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收取575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钟 波
审 判 员 俞 红
代理审判员 聂 效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邹 俊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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