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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975号 (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范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钟 波

审 判 员 俞 红

代理审判员 聂 效

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洋(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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