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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三初字第209号 (6)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普×株式会社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深圳市××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耗材厂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罗 映 清

审 判 员 陈 文 全

代理审判员 江 剑 军



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廖斯(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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