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刑一初字第87号 (2)
7、《关于到案情况的说明》,证实2010年6月9日被害人熊某某向蛇口派出所报案称其被一名外国人故意伤害,该所民警结合日常工作于2010年6月21日在蛇口花园城二期找到涉案嫌疑人杰某某,将其传唤到公安机关问话并制作笔录,开具法医验伤委托书,随后根据被害人的要求,对双方进行多次调解,因双方无法达成共识,该所将案件移交市公安局刑侦局,并于2010年8月31日电话通知杰某某到蛇口派出所,然后移交刑侦局执行拘留。
8、《情况说明》二份
(1)第一份《情况说明》,证实关于杰某某在案发后用照相机拍摄其右眼受伤的照片,其本人到案后接受民警询问时也对其受伤的情形作了说明,但其伤势不确定是报案人熊某某所为,而且事发当日未到公安机关报案,故无法确定伤势的来源属性,因此未作提取,但为保护其合法权利,民警在嘱咐其自行保管证据之后,开具法医验伤委托书让其到南山法医门诊验伤;关于杰某某的朋友KEVIN,民警在花园城二期多方查找,没有找到,也不知其去向。
(2)第二份《情况说明》,证实经民警多次前往案发现场蛇口公园南路与蛇口新街交汇处以及公园南路东侧进行走访,均未查找到2010年6月9日凌晨在案发现场的其他目击证人;经民警前往案发现场附近的相关物业小区及管理交通摄像头、治安摄像头的单位了解,上述部门的监控录像已过保留期限,故无法提供案发时的监控录像。
9、深圳市南山人民医院《门诊病例》及《CT检查报告单》,证实被告人杰某某于2010年6月22日在深圳市南山人民医院的就诊情况,发现其右眼钝挫伤,眼眶CT平扫未见异常。
二、证人证言
1、马某某(现场目击者),证实2010年6月9日凌晨1时许,他在正新烤肉店买东西吃时,看见一外国男子(白种人)在路上踢球,球踢到了一个中国男子身上,中国男子上前与外国男子理论,该外国男子不理会中国男子,并用手做了一个中指的手势对着中国男子,中国男子过去问外国男子什么意思时,该外国男子不知为何自己摔倒在地,中国男子就上前想去扶起该外国男子,该外国男子突然就用头往中国男子的脸部顶了过去,使得中国男子受伤倒地,外国男子没有理会就跑了。
他还证实,中国男子没有动手打人,当时围观的有五六个人。
他辨认出杰某某系用头撞中国男子的外国男子。
2、杨某(现场目击者),证实2010年6月9日凌晨1时许,他经过蛇口公园南路一家兰州拉面店时,见到熊某某牵着狗经过蛇口公园南路与蛇口新街交汇处路口,这时有一名外国男子在路上边走边踢球,后来足球踢到熊某某的狗,熊某某找外国男子理论,外国男子朝熊某某做了一个中指的手势,熊某某上前想问清楚事情,外国男子不知为何摔倒在地上,熊某某上前用手去拉外国男子,外国男子突然用头往熊某某的脸部撞击,然后外国男子跑掉。围观群众有五六个人,大家都对外国人的举动很生气。
他还证实熊某某未动手打外国男子,只是找对方理论。
他辨认出杰某某系用头撞击熊某某的男子。
3、舒某某(正新烧烤店服务员),证实2010年6月9日凌晨1时许,她在正新小吃店上班,当时有一名外国人经过小店,一边拿着一瓶酒在喝,还一边踢球,还将足球踢到隔壁小店的墙上,在她们店内买东西吃的一名中年男子叫他不要踢了,可该外国人不理会,并用球踢中年男子牵着的狗,然后就走了,中年男子将狗绑在她们店的旁边,然后走上去与外国人理论。之后她就去忙店里的事,后面的事情就不清楚了。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熊某某陈述,证实2010年6月9日凌晨1时许,他在蛇口公园南路与新街交汇处路口的正新烤肉店买烤肉时,突然有一个足球撞在他的后腰上,他转身见一名外籍男子,手里提着一瓶酒,他让该外籍男子踢球注意点,然后转回身,可该外籍男子又把球踢过来撞在他的后腰,这会儿他走过去问该外籍男子怎么回事,该外籍男子伸出左手中指朝他做了个侮辱性动作,又把腰向前挺起,右手还提着酒瓶朝他脸上比划,他问为什么用足球踢他,该外籍男子用中文说"喂,朋友,踢了就踢了,打了就打了,怎么样",然后就想离开,他追上去与该外籍男子理论,并在英姿美眼镜店与文华医药店的马路上追上了该外籍男子,再问该外籍男子为什么要用球踢他,该外籍男子又说"踢了就踢了,打了就打了",又拿着酒瓶在他面前比划,他把该外籍男子手中的酒瓶抢下来时,该外籍男子不小心摔倒在地,他在拉该外籍男子的过程中,该外籍男子趁他不注意就用头猛朝他的额头上撞过来,然后就跑掉了,他摸到头上流血了,于是报警了。
他还证实,案发后他发动朋友去找该外籍男子,6月22日发现该外籍男子在蛇口体育中心足球场踢球,他就跟踪该外籍男子到了蛇口XX城XX楼,并把这一情况告诉蛇口派出所的民警。
他辨认出杰某某系当晚撞伤其头部的外国人,并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后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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