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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635号 (2)

一、撤销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372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均由被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廖 炜 冕

审 判 员 张 辉 辉

代理审判员 马 小 虎

二〇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 记 员 陈 云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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