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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783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7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

委托代理人聂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关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自1994年以来,上诉人关某某以工程发包的方式与被上诉人何某某建立了长期的业务关系。被上诉人何某某完成工程后,上诉人关某某向被上诉人何某某支付约定的报酬。2007年2月8日,上诉人关某某向被上诉人何某某出具一张欠条,主要内容为:"欠何某某2000年至2002年人工工资款人民币166800元",同时出具一份保证书,内容为:"本人保证2007年5月底还清此款,不还后果自付"。2007年5月31日,上诉人关某某向被上诉人何某某出具一份"承诺",内容为:"本人欠何某某工人工资本来2007年5月底付清,但暂时无法还清,改为2007年6月底付清,不然后果自负"。2010年1月25日,关某某再次向何某某出具一份欠条,内容为:"今欠何某某2000年至2002年工人工资款人民币166800元"。上诉人关某某主张2007年2月8日其向被上诉人何某某出具欠条后,已经分三次还清了欠款,并且提交了三张收条。一张为2007年2月12日被上诉人何某某向上诉人关某某出具的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关某某工人工资款:人民币壹万叁仟元正(13000.00元)";一张为2007年11月2日被上诉人何某某向上诉人关某某出具的收条,内容为:"何某某今收到工人工资款:人民币:拾贰万元正(120000.00元)";一张为2008年1月31日被上诉人何某某向上诉人关某某出具的收条,内容为"何某某收到工人工资款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正(35000.00元)"。对于2010年1月25日再次向被上诉人何某某出具166800元欠条的原因,上诉人关某某解释称,其在2007年2月12日、2007年11月2日、2008年1月31日向被上诉人何某某还钱时没有看2007年2月8日出具的欠条,以为还欠被上诉人何某某钱。被上诉人何某某认可上诉人关某某曾向其支付过3、4万元,但称是双方其他往来款项,与其所诉欠款无关,否则上诉人关某某不会于2010年1月25日再次向其出具欠条。被上诉人何某某还称其在2007年11月2日并没有收到过上诉人关某某支付的12万元,并在一审中对该收条上签名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一审法院委托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对该份收条当中何某某签名的真实性进行了鉴定,2010年7月9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作出粤南[2010]文鉴字第33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检材2007年11月2日《收条》落款收款人"何某某"签名笔迹不是何某某本人书写。上诉人关某某对该鉴定结论不服,申请法院重新鉴定,原审法院未予准许。二审期间,上诉人关某某以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采用的部分样本为复印件为由申请法院重新鉴定。经与被上诉人何某某协商,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由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重新鉴定。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均确认涉案三张《收条》除了签名之外,其他所有内容均由上诉人关某某书写。上诉人关某某在二审中明确表示本次重新鉴定的2007年11月2日的《收条》以及作为样本的其他两张《收条》内容均由其一次写成,并不存在任何添加、变造情况。本院依法委托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对2007年11月2日《收条》收款人处的"何某某"签名笔迹是否何某某本人书写以及该《收条》的全文笔迹是否有添加、变造情况进行了鉴定。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于2010年12月24日出具粤天正司鉴中心[2010]文鉴字第39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2007年11月2日《收条》收款人处的"何某某"签名与样本上的"何某某"签名笔迹是同一人书写;2、2007年11月2日《收条》正文第一行":拾"及第二行"1"笔迹是在其他笔迹形成后添加书写形成的。此外,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的"检验过程"内容中说明:检验中还发现,样本2即2008年1月31日《收条》正文第二行的"叁万"及"3"笔迹的墨色、笔痕特征及荧光与其他笔迹均呈现差异。被上诉人何某某对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予以认可,上诉人关某某对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一予以认可,但称鉴定结论二与事实不符。鉴于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程序合法,上诉人关某某亦未提供任何证据推翻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故本院对于广东天正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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