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33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简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某,男。

上列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耿某,女。

上诉人简某某因与被上诉人罗某某、张某某、刘某某、殷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简某某于2011年4月13日以本案证据无法固定,事实尚无法查清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简某某的该申请,属处分自身诉权的表现,不违反法律规定,并且公安机关正在对简某某所述的伤害案件进行调查,尚未终结,因此,本院对上诉人的前述请求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初字第42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简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简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 劲 秋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 旬 子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