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2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欧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陈某,男。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欧某某为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原审第三人陈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被继承人欧某与前妻生育了欧某某,前妻于1998年3月去世,欧某的父母均已去世。2007年9月27日,陈某某与欧某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陈某系欧某某的儿子。2009年11月18日,欧某因病去世,其名下XX银行的尾号为7340、9919和6035的账户中分别有存款50000元、50500元及1035.44元,合计101535.44元。7340及9919帐户存折在陈某某手中。欧某住院期间,书面委托欧某某到XX银行人民路支行办理上述3个帐户的挂失及密码重置手续。2009年11月11日,XX银行办理该业务。2009年11月18日上午,欧某某将7340和9919账户中的100500元转到陈某帐户中。陈某某主张对6035帐户中的1035.44元款项将另案起诉,不在本案中处理。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欧某生前未留下遗嘱,故陈某某和欧某某均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关于被继承人的XX银行9730、9919账户中存款100500元是否属于遗产的问题。陈某某与欧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对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故婚后财产归双方共有。上述款项是欧某与陈某某结婚后取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欧某生前委托欧某某办理上述三个帐户的挂失及密码重置手续,但并未委托欧某某处分上述款项,且上述款项属夫妻共同财产,欧某无权处分属于陈某某部分的财产,欧某某的行为侵犯了陈某某的合法权利。该存款100500元由陈某某与欧某各占50%即50250元(100500元÷2),欧某名下的份额属遗产,由双方各继承50%即25125元(50250元÷2)。由于欧某某已将上述款项转到第三人名下,故欧某某应支付陈某某75375元(50250元+25125元)。欧某某的抗辩理由不成立,不予采信。陈某关于欧某将上述款项赠与其本人的主张,不予采信。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欧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陈某某7537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欧某某承担。

一审宣判后,上诉人欧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涉案款项100500元在欧某去世时并不在其名下,欧某生前已将该款项作了处分,由欧某某代为支付其在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故该款项既不属于欧某与陈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属于遗产。据此,上诉人欧某某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陈某某答辩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陈某陈述称,同意上诉人的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继承人欧某与被上诉人陈某某登记结婚时均未约定婚后财产个人所有。涉案XX银行7340、9919和6035账户于双方婚后开设,故上述账户中存款属于欧某与陈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归两人共同所有。欧某某以欧某在生病住院期间委托其支付住院费用为由主张该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继承人欧某在去世前委托欧某某办理涉案账户的挂失及密码重置手续,但没有委托欧某某处分涉案账户中的款项,也没有采取有效的遗嘱方式对其去世后该款项的归属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在此情况下,欧某某利用办理账户挂失和密码重置的便利获知涉案账户信息,并自行将该账户内存款转移给其儿子陈某,缺乏合法依据,也损害了另一继承人陈某某的合法利益,应属无效。由于陈某某主张对6035帐户中的1035.44元另案主张权利,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对于账户7340、9919内的款项共100500元,陈某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人,获得其中的50%,即50250元;剩余50250元应适用法定继承,陈某某与欧某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各获得50%,即25125元。据此,陈某某共应获得75375元,该款应由欧某某予以返还。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