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肖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局。

代表人詹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梁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局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9年8月16日凌晨3时许,陈某某与其同伴吃宵夜喝酒时与他人发生冲突,陈某某被打伤了头部左侧,随后陈某某同伴送其到深圳某某医院治疗。在治疗过程中,陈某某因酒后神志不是很清醒,突然从某某医院向外冲了出去,跑至某某医院门口约30米处,与设置在该处绿化带上的残缺广告牌支架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腹部、手臂受伤的事故。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派出所接到报警后对陈某某、目击事件经过的陈某某同伴、事发时某某医院当值护士、保安进行了询问调查,并于事发当天5时至6时许对事发现场进行了勘验,情况如下:案发现场广告牌为铁皮空广告牌,高约2.3米,宽约1.8米,广告牌底端横向铁皮距离地面约1米,在该广告牌底端横向铁皮上发现血迹,铁皮呈弯曲状态,广告牌下面约50CM处发现两处血迹。陈某某在一审时陈述事发当时该路段没有路灯;据陈某某提供的现场照片显示,上述广告牌铁皮边框边缘相当锋利。事发后,陈某某再次到深圳某某医院治疗,住院时间为2009年8月16日至2009年9月29日,住院44天;出院诊断:开放性腹部外伤、小肠破裂、结肠破裂、前腹壁全层裂伤、失血性休克;出院医嘱:1、腹部伤口按时换药;2、伤口愈合后择期行回肠造瘘闭合术。2009年12月2日,陈某某再次在某某医院住院治疗,行回肠造瘘闭合术,住院时间为2009年12月2日至2009年12月15日,住院13天;出院医嘱:1、加强营养、定期换药复诊;2、不适随诊;3、建议全休一个月。陈某某两次住院共用去住院及门诊医疗费49143.40元。2010年1月13日,广东××司法鉴定所评定陈某某的伤势构成九级伤残,陈某某为此用去鉴定费700元。陈某某为农村居民户口,发生涉案事故时年龄为21周岁。陈某某主张其在涉案事故发生前一年已在深圳居住一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对此陈某某提供了居住证(签发日期为2009年1月4日)、厂牌(显示用人单位为深圳市龙岗区×××塑胶五金厂)、入职登记表(显示入职时间为2008年6月1日,并加盖上述用人单位公章)、深圳市龙岗区×××塑胶五金厂营业执照和工商信息查询单。深圳市龙岗区×××塑胶五金厂为陈某某出具证明,内容为:"陈某某于2008年6月1日入职该厂,担任打磨部员工,月平均工资为1800元,涉案事故发生后至2010年1月1日未回厂上班,受伤住院期间停发其工资"。陈某某共提供交通费票据400元。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深圳市龙岗区政府对外公开网站的网页内容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局负有对龙岗中心城户外广告进行审批、设置和管理、对违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进行拆除以及对脱色、破损、陈旧户外广告责令限期维修、翻新或者拆除乃至强制拆除的职责。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局的上述职责是基于其行政职权所负有的行政职责,而一般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有其设置者或广告发布者的,也即民法意义上的所有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局对这些户外广告牌并不享有民法意义上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对其负有的上述管理权系行政意义上的职权或管理权。因此,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局并非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公共设施类人工建造的构筑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七条关于"户外广告设施倒塌、脱落造成他人人身伤残、死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广告发布者不承担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责任"的规定,因户外广告设施缺损、残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由广告发布者承担民事责任。由此,陈某某认为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局没有履行上述行政管理职责而要求其承担相关责任,陈某某应当通过行政诉讼来主张权利;而陈某某要求深圳市龙岗区某某局承担案件民事责任于法无据,依法应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深圳经济特区户外广告管理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33元(此款陈某某未预交),由陈某某负担。陈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