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0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某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
负责人曹某,该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侯某某,男。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原审被告侯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5月14日11时左右,被告李某某驾驶粤BEK***小型汽车在福田区某某路某商大厦停车场内与原告所有的粤BD****中巴车碰撞,造成原告车辆右侧门部位损伤的事故,经深圳市交警支队某某大队勘察认定,被告李某某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被告李某某系肇事车辆粤BEK***的驾驶员,被告侯某某系肇事车辆粤BEK***的车辆所有人。事故发生时,该车辆没有在保险期限内,且没有要求保险公司定损和第三方定损。事发当日,被告侯某某代表被告李某某到维修公司进行事故处理,并在"××丰田维修协议单"上签字,确认对粤BD****中巴车的预计维修费用为12280元;其后由案外人深圳××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对原告所有的粤BD****中巴车进行修复,该公司于2009年5月24日修复完毕,产生费用11000元,已由原告缴交。
原判认为,被告李某某未确保安全,与原告的车辆发生碰撞,被告李某某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因本案肇事车辆没有投保,故肇事者应当按照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车主应与肇事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被告李某某提出车辆维修协议单系其丈夫侯某某在未经其同意并授权的情况下,被逼迫签署。法院认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对方有理由相信侯某某是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且侯某某系肇事车辆的车主。被告李某某关于被告侯某某是在被逼迫的情况下签署的车辆维修协议单的主张,其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被告侯某某在车辆维修协议单上签字,是对维修项目、金额的确认,且原告缴交的车辆维修费11000元没有超出车辆维修协议单上预计的维修费用12280元。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李某某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车辆维修费人民币11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09年5月25日起计至判决指定的付款之日止);二、被告侯某某对被告李某某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2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李某某、侯某某连带负担。
宣判后,上诉人李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并改判原审判决第一、二项内容;2、由被上诉人按比例承担本案一、二审受理费。其理由为:一、一审判决认定本案被告侯某某有权代理上诉人签署车辆维修协议是错误的。事实上,在发生交通事故之时,上诉人车辆是隔着停车场水柱间接撞到了上诉人车辆,损害情况并不严重,当时表示可以帮他把右侧车门维修正常使用即可,但是被上诉人自恃人多势众,且为某某省政府部门,认为自己车辆是新车,要求必须要由4S店重新换一个新车门,上诉人不同意换车门,认为根本不存在换车门的必要性,并联络保险公司定损,但保险公司以保险期限已过为由拒绝定损。在此情况下,被上诉人要求交警将上诉人车辆查扣,并威胁上诉人要长时间查扣车辆至同意换车门为止,上诉人自始至终因为不同意换车门而从未口头或书面授权委托侯某某代理签署维修协议,也未事后追认签署维修协议的合法性。上诉人作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主体,在自己未授权的情况下,当然认为该行为况属于无效代理,应予撤销。二、维修协议上维修内容包括虚报左侧板修复喷漆1000元(非本案交通事故范围)。钣金专用胶280元,拆装门玻璃200元(根本不需要拆装),以及强换右中门6950元均是在上诉人不同意的情况下被上诉人单方强行自定的,上诉人坚决不予认定。三、本案中,上诉人本着实事求是原则,认可维修单中右中门饰条350元,右中围修复喷漆2000元、右中门拆装喷漆1500元,三项合计3850元赔偿金额,对其他项目不予确认。四、不应从2009年5月25日起计算利息。
被上诉人某某省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答辩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存在判决不公的情况。2、关于上诉人上诉的第一点理由,一审认定的非常清楚。侯某某是李某某的丈夫,并且他是肇事车辆的车主,侯某某的代理行为是有效的,他在车辆维修协议上的签字有相应的法律效力。3、关于上诉人上诉的第二点理由,因为上诉人当时在车辆发生事故后,并没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也没有要求第三方赔偿损失,因此被上诉人车辆实际损害情况,应当以双方签字的维修协议上认定的金额和项目为准。另外一方面,被上诉人的车辆从上牌到事故发生不到3个月的时间,属于一台新车。发生事故时冲击力非常大,肇事车辆是冲过水泥地后撞上被上诉人的车辆的,当时造成被上诉人的车辆损害,因为冲击力很大,造成左侧也有一个损害,后来也做了一个喷漆,因此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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