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2号 (2)

宣判后,上诉人广东某某公司深圳某某局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2、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3、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其理由为:一、一审判决对事故发生地点的认定依据不足。关于本案事故发生地点,一审法院认定的依据为《某某派出所证明》及《某某街道诉求服务中心来访登记表》,事实上,据上诉人了解,蓝小某事故发生后,某某派出所没有接到被上诉人的报警,没有立案,也没有进行实地勘验、调查、提取证物、鉴定等调查取证措施。在事故发生两周后,因蓝小某抢救无效死亡,进行火化需要派出所在死亡医学证明书上签章,被上诉人才联系某某派出所,并告知事故发生情况。因此,某某派出所掌握的情况仅为被上诉人一方所陈述和主张的情况,并非办案民警经过充分调查取证后得出的客观结论。并且,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对事故地点的描述明显与事实不符,《证明》称蓝小某是在途经上诉人位于某某街道办六约居委牛始埔路1号500千伏深圳变电站距离地面约8米高的通道时不慎掉落的,但经上诉人及一审法院实地勘察及测量,该变电站大门斜坡坡面离地面最大距离是5米,不存在"离地面约8米高的通道",进一步说明派出所《证明》是在未经法定程序调查取证情况下出具的,证明内容更是明显与事实不符,显然不能作为认定事故地点的依据。而《某某街道诉求服务中心来访登记表》从名称上就可以看出,该登记表只是接访人对来访人反映情况的一个记录,并不是街道办对事件进行调查后得出的结论。本案中,某某街道办六约社区工作站是在2010年4月6日(距离事故发生之日3月14日约22天)接被上诉人反映后才知道有此事故,并根据被上诉人陈述做了登记,并没有对事故情况进行过调查,更没有对来访人反映情况的真实性作出结论,因此,该登记表也不能作为认定事故地点的证据。本案中,没有证据可以证明事故地点就是发生在变电站门前的斜坡。一审法院在派出所《证明》的描述明显与现场不符的情况下,既未向派出所了解调查,也未向120急救部门、周围群众等了解事故情况的人了解调查,对上诉人在一审中提出的关于事故地点的质疑和调查情况置之不理,冒然认定事故就是发生在变电站门口斜坡位置,证据不足,认定不当。二、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对事故的发生地有管理义务没有依据。即使如被上诉人所述,本案蓝小某的死亡确为在变电站门前斜坡不慎掉落所致,但该斜坡位于变电站围墙及大门外,不属上诉人的管理范畴,上诉人没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一审判决认为派出所证明及《某某街道诉求服务中心来访登记表》可确认涉案道路包括其门前的悬崖应属上诉人管理没有依据。从派出所证明及登记表的用词上看不出变电站门前的道路就是归上诉人管理。派出所证明提到变电站只是作为确定道路位置的一个参照物,并没有说该道路属于变电站所有或管理;登记表备注栏显示的"经电话咨询供电所得知该变电站属于深圳市某某局管辖"只是说明了变电站是上诉人的,并未说明变电站门前的道路也是上诉人的。一审判决以上述证明及登记表为由认定变电站门前的道路属上诉人管理明显不当。三、一审判决对过错责任的划分不当。退一步说,即使事故确实发生在变电站门前的道路斜坡且该道路斜坡确属变电站管理,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也在于被上诉人自身的监护不力。从现场照片来看,斜坡的旁边就是一条大路,而斜坡本身并不是一条供行人通行的道路,斜坡上甚至杂草丛生。被上诉人作为未成年人蓝小某的法定监护人,理应警告蓝小某要走大路而不是去穿越斜坡,但被上诉人放任蓝小某单独穿越非供行人通行的斜坡,对可能存在的危险采取放任的态度,未能尽到监护职责,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另外,斜坡临近大路边沿树立了相应的石墩防护,正常情况下车辆及行人不会掉落,除非是追逐、打闹等情况下才会不慎越过石墩线掉落。因此,事故的发生与蓝小某当时的行为状态也是分不开的,被上诉人作为法定监护人,有义务教育子女不做有危险的活动,有义务做好子女在脱离学校和家庭期间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被上诉人未尽此责,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对本案事故承担主要责任。一审判决未考虑斜坡旁边就是大路、斜坡本身非供行人通行的特性及斜坡边沿树立的石墩能够起到相应的警示和防护作用,判决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对上诉人是不公平的。

被上诉人蓝某某、钟某某口头答辩称,事发地点与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上的地点是相符的。当时有120的抢救人员到现场进行了抢救,是周围的群众打电话叫死者的父亲。关于高度8米问题,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写的是约8米,这只是目测。一审时法官和原、被告双方去了现场进行测量,是5米,5米是足以造成危险的高度。孩子掉下去后,孩子的父亲第一时间打电话把孩子送去医院抢救,当时没有想到报警,当时没有报警不等于事后不能追究责任。关于斜坡问题,这不是斜坡,而是一个垂直的悬崖。从上诉人提交的照片看,这是一个通道,上面有人行走,通道下面还有公路局的路。上诉人认为通道不属于上诉人的,应该提交证据证明。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