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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55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蔡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公司。

法定代表人舒某,该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杨某,男。

上诉人谢某某为与被上诉人XX公司、原审被告杨某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0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谢某某于2011年3月11日以三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谢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谢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张 辉 辉

审 判 员 廖 平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云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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