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83号 (2)
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医院二审答辩称,上诉人认为医院没有条件和水平作出诊断,也没有向家属说明风险,又没有邀请专家会诊,是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没有尊重事实。医院是国家办的正常的医疗单位,对脑动脉破裂的疾病具有治疗水平,不存在医院的条件和水平不能作出诊断的情况。在患者入院以后半个小时之内我们第一次向患者家属进行了病重告知,在告知书中详细的向患者说明了再出血的可能性,患者入院后不到三个小时第二次出血,这次出血非常凶猛,医院又第二次向患者进行了病情告知,并下了病危通知书。上诉人认为医院没有尽到告知义务,也没有说明再出血的风险,是不尊重事实的。关于上诉人认为我们没有请专家会诊,事实如此,当天患者是凌晨来就诊的,来的时候是清醒的,但是动脉瘤的患者具有极大可能在七天之内出现第二次出血,这个病人是在入院后三个小时内出现第二次出血,这属于突然的变化,当时确实没有请到专家会诊。虽然没有请专家会诊,但也不是导致患者死亡的原因。患者的病情严重,即便请了专家会诊,也回天乏术,因此,有没有请专家会诊与患者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另外补充一点:我们的诊断是及时的、正确的,我们的处理包括我们采取的一些措施都是符合医疗常规的,病人的死亡与我们的及时处理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深圳市医学会在对本案所涉争议作出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中认为,"虽然医方存在上述不足,但患者的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 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在对本案所涉争议作出的鉴定意见中虽认为"医方存在专业经验不足,对脑出血原因分析不细,对病情迅速变化预后风险估计不足,亦未请上级医生及时会诊的不足",但也在分析说明中指出 "整个治疗无原则差错"。
原审认定的其他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人周某某、马某某主张,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并造成了患者马某的死亡后果,应当对其所受损害承担主要责任。但深圳市医学会在对本案所涉争议作出的鉴定意见中认为,患者的死亡与医方的医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在对本案所涉争议作出的鉴定意见中虽认为医方存在不足,但也在分析说明中指出整个治疗无原则差错。因此,原审判决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医院对上诉人周某某、马某某承担10%的损害赔偿责任,已经最大限度地考虑了患者家属一方的实际困难,上诉人周某某、马某某请求被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医院对其所受损害承担主要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94元,由上诉人周某某、马某某负担(经上诉人申请,本院已准许其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慈 云 西
代理审判员 翟 墨
代理审判员 马 小 虎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燕(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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