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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84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尚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管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陆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债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上诉人陆某某以案外人黄某某已将其对被上诉人张某某享有的债权转让给自己为由,要求被上诉人张某某履行给付义务。被上诉人张某某主张其对案外人黄某某享有债权,双方尚未最后对账结算完毕。上诉人陆某某二审期间申请案外人黄某某出庭作证,案外人黄某某确认其确实欠被上诉人张某某部分款项,但主张双方尚未最后对账。鉴于案外人黄某某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二审经本院调解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84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陆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772元,可以凭据退回。









审 判 长 慈 云 西

代理审判员 翟 墨

代理审判员 马 小 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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