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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7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负责人李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杨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胡某某,男。
原审被告郑某,女。
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某某、原审被告胡某某、郑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谢某某就本案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264.8元,减半收取1132.4元,由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负担,多收部分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慈 云 西
代理审判员 翟 墨
代理审判员 马 小 虎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燕(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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