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11号 (3)
三、驳回上诉人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1437元,减半收取5718.5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5000元,被上诉人陈某负担71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95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8300元,被上诉人陈某负担5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慈 云 西
代理审判员 翟 墨
代理审判员 马 小 虎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燕(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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