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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10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某,女。
委托代理人欧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钟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郭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邵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某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某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郭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上诉人郭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慈 云 西
代理审判员 翟 墨
代理审判员 马 小 虎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燕(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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