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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34号 (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33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股份合作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慈 云 西

代理审判员 翟  墨

代理审判员 马 小 虎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燕(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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