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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34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关某某,女。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古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某某为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关某某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以已与被上诉人陈某某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刘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本院收取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炜冕
审 判 员 李小丽
审 判 员 黄国辉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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