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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20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2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南商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折口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南商业有限公司吉之岛东湖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太宁路百仕达花园东郡商业楼地面一、二层,组织机构代码:769195003。

负责人折口某某。

上诉人韩某为与被上诉人××华南商业有限公司、××华南商业有限公司吉之岛东湖店消费者权益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8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某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韩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韩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收取人民币12.5元,由上诉人韩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炜冕

审 判 员 李小丽

审 判 员 黄国辉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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