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98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9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男。
上诉人朱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三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418、5417、5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朱某某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朱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98号案件为人民币1677元,(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99号案件为人民币1400元,(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00号案件为人民币1403元,三案合计人民币4480元,本院收取人民币1120元,均由上诉人朱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炜冕
审 判 员 李小丽
审 判 员 黄国辉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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