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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96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蒲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乐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代表人李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蒲某某为与被上诉人乐某某、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蒲某某于2010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蒲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蒲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6元,收取人民币76.5元,由上诉人蒲某某负担,本院准予其免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炜冕
审 判 员 李小丽
审 判 员 黄国辉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黄瑜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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