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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0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专利城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某某,该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男。

上诉人深圳市×××专利城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张某返还货款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1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专利城有限公司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深圳市×××专利城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专利城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419.3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209.65元,由上诉人深圳市×××专利城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赖 建 华

审 判 员 李 小 丽

审 判 员 刘 向 军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黄 瑜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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