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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8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光明)食品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谌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叶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光明)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谭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8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光明)食品饮料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深圳××(光明)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光明)食品饮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858.36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429.18元,由上诉人深圳××(光明)食品饮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赖 建 华
审 判 员 李 小 丽
审 判 员 刘 向 军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瑜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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