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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56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许某,广东滨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女。

委托代理人纵某某,广东启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某某,男。

上诉人刘某某、刘某、何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李某以及原审被告刘某某赡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刘某于2011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刘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刘某撤回上诉。

上诉人刘某某、刘某分别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各减半收取50元,余款50元,分别退回二上诉人。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张 辉 辉

审 判 员 廖 平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云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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