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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05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熊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百XX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庄某某,该司董事长。
上诉人熊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百XX百货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4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熊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熊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张 辉 辉
审 判 员 廖 平
二○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云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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