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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99号 (2)

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84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陈某某的起诉。

上诉人陈某某向原审法院预交的一审案件受理费12069元,由原审法院退回;上诉人陈某某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2069元,由本院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廖 平

审 判 员 张 辉 辉

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 记 员 陈 云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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