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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88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8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房某,女。
委托代理人梅某,广东淳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X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该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齐某某,该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房某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X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一初字第1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二审过程中,上诉人房某于2010年9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房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房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房某负担。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赖 建 华
审 判 员 张 辉 辉
代理审判员 马 小 虎 二○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 云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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