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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83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8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商某某,广东深天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大学深圳医院。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院长。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XX大学深圳医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10年4月19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赖 建 华
审 判 员 张 辉 辉
代理审判员 马 小 虎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陈 云 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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