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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47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24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简某某,广东鹏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马某某为与被上诉人余某某合伙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5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原审诉讼过程中,原审法院向双方当事人出具了《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告知:"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上诉人马某某在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署了送达地址,并签名确认。

二审庭审前,本院按上诉人马某某提供的地址通过邮寄方式向其送达二审审理传票,该邮件于2010年3月19日被退回,邮局在退件上注明:"用户迁移新址不明;联系用户,要求退回。"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某某在原审法院出具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名并签署其受送达地址,可见其已知晓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告知的内容。上诉人在迁移新址时未将变更地址的情况及时告知本院,导致邮件未能被其实际接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本院认定邮件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上诉人马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马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马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炜 冕

审 判 员 张 辉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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