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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8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庄某某,系深圳市宝安区××运输有限公司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某,男。

法定代理人蒋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代表人何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某、罗某某,系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深圳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某某、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5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某某已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深圳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深圳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392元,减半收取1696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慈 云 西

代理审判员 翟  墨

代理审判员 马 小 虎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燕(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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