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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2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某,男。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许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一初字第13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李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7.5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慈 云 西
代理审判员 翟 墨
代理审判员 马 小 虎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刘燕(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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