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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初字第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初字第1号
申请人李某某,男。

2010年11月18日,申请人李某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新西兰奥克兰区域法院对申请人李某某与李某的离婚判决。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李某某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某某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李某某撤回申请。

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申请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慈 云 西

代理审判员 翟  墨

代理审判员 马 小 虎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燕(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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