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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63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某,董事长。
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某某,系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法务专员。
上诉人深圳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邹某某、蔡某某、深圳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0)深龙法民初字第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16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081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慈 云 西
代理审判员 翟 墨
代理审判员 马 小 虎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燕(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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