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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72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7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蔡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某某石油气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某某为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某某石油气有限公司合作经营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9)深福法民一初字第32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高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高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5870元,减半收取7935元,由上诉人高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 劲 秋

代理审判员 唐 国 林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邓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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