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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48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杜某某,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
上诉人陈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0)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25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电话诈骗所引起的纠纷,应由公安机关侦查解决,不属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起诉。
上诉人陈某某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费用。其事实和理由是:上诉人于2010年6月8日因电话诈骗向被上诉人账户转账49986元,上诉人及时发现后报案,深圳市公安局XX分局已经对上诉人被诈骗一案刑事立案,立案决定书编号为深公X立字第08739号,同时将被上诉人的账号冻结。该案由深圳市公安局XX派出所侦查。因派出所目前无法将此诈骗案件侦破,且不知何时能侦破结案,上诉人被骗的款项仍被公安机关冻结在被上诉人的账号中。因公安机关无权划拨被上诉人账号中的款项给受害人即上诉人,故上诉人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确认被上诉人账号中的款项为上诉人转入的款项。上诉人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被上诉人账号中的款项为上诉人转入,其应作为赃款退回给受害人即上诉人。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
被上诉人张某某因下落不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陈某某被诈骗一案已由深圳市公安局XX分局立案,立案决定书编号为深公X立字【2010】08739号。
本院认为,上诉人钱财被诈骗一案已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上诉人因本案遭受的损失应当通过刑事司法程序追偿,本案属刑事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原审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飞
审 判 员 袁劲秋
代理审判员 唐国林
二О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曾 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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