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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82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8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负责人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

上诉人陈某某、 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3月22日10时40分许,被告王某某驾驶粤BRD5××号车在滨海大道自西向东行驶至白石立交西路段时,在机动车道与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受伤及粤BRD5××号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南山大队作出深公交认字[2009]第B00017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王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陈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深圳市第六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并于2009年10月28日出院。该院《出院证》中"诊断"一栏载明:"一、双侧耻骨上下支骨折、骶骨骨折;二、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1、脑干损伤;2、右额颞叶脑挫裂伤;3、右额颞顶部硬膜下出血;4、左顶部头皮挫裂伤;三、右膝部皮肤、软组织挫伤";"出院医嘱"一栏载明:"1、休息一年,加强功能锻炼;2、在外继续治疗,加强营养;3、住院期间(2009年3月22日-2009年4月9日)陪护三人,以后陪护两人;4、门诊复查,不适随诊;5、后期治疗费用约4万元"。2009年11月19日,深圳市康宁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作出《道路交通事故精神伤残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某某2009年3月22日道路交通事故引发了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器质性癔症样综合症),建议给予精神专科治疗后再予以评定伤残等级。但若目前必须评残,该病症符合《道标》的轻度精神障碍,目前应构成捌级伤残"。2009年12月5日,广东路通痕迹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陈某某因车祸致颅脑损伤精神障碍属八级伤残;被鉴定人陈某某因车祸致骨盆损伤属九级伤残;后续治疗费用为肆万肆仟元人民币"。粤BRD5××号车的登记车主系被告王某某。该车在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保险期限自2008年9月28日零时起至2009年9月27日二十四时止。原、被告各方均确认: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共垫付医疗费10000元;被告王某某共垫付各项费用计71020.27元,王某某共损失11103元。原告为非农业家庭户口。原告的父亲陈某保,于1936年1月30日出生;原告的母亲何某英,于1941年10月26日出生。原告的父亲及母亲均为农业家庭户口。原告共有四个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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