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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482号 (4)

一、维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

三、变更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确认上诉人陈某某因本案道路交通事故应得赔偿款为265534.28元。

四、变更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0)深南法民一初字第81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被上诉人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上诉人陈某某153534.28元。

五、驳回上诉人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1838元,由上诉人陈某某负担15元,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769元,被上诉人王某某负担105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廖 平

审 判 员 张 辉 辉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曾秋红(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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