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984号 (2)
被上诉人张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深圳市土地房产交易中心在拍卖被上诉人张某某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的××花园××轩×单元××号的房产时,在标的物附记中注明:拍卖成交时,成交价不包含:出让方税费、受让方税费、土地使用费、地价;法院通知:……2、该房为净值拍卖,过户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土地使用费、地价由竞得人承担。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得,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上诉人易某某在竞得被上诉人张某某的房产时,在《拍卖成交确认书》上签字确认"过户所产生的一切税、费、土地使用费、地价由竞得人承担"。上诉人易某某为竞得被上诉人张某某的房产,依据原审法院作出的(2007)深罗法执一字第17号之二号民事裁定书和《拍卖成交确认书》而支付相关税费,系有目的给付,且其给付目的已实现。故上诉人易某某主张被上诉人张某某取得不当利益,请求被上诉人张某某返还不当得利,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724元,由上诉人易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石 磊
审 判 员 黄 国 辉
审 判 员 廖 平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曾秋红(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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