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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18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81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某某,男。

上诉人黄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徐某某劳务(雇佣)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5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某以认可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黄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履行。

二审受理费人民币226元,本院收取56.5元,多交部分由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 炜 冕

审 判 员 李 小 丽

审 判 员 黄 国 辉



二О一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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