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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24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7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某,女。

上诉人曹某某为与被上诉人周某某、黄某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向本院提出减免二审案件受理费的申请,本院准其缓交受理费至2011年3月15日,但在缓交受理费的期限届满后,上诉人仍未向本院预交受理费。

本院认为,上诉人曹某某未按有关规定预交受理费,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曹某某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炜冕

审 判 员 李小丽

审 判 员 黄国辉



二О一О年三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付璐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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