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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96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5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包某某,董事长。

上诉人黄某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某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黄某申请撤回上诉,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黄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收取12.5元,由上诉人黄某负担,多交部分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炜冕

审 判 员 李小丽

审 判 员 黄国辉



二О一О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付璐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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