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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06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深中法民一终字第1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孔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莞市××电子厂。

代表人孔某某。

委托代理人曹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上诉人孔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原审被告东莞市××电子厂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一初字第3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孔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上诉人孔某某申请撤回上诉,其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孔某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4469元,减半收取2234.5元,由上诉人孔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廖炜冕

审 判 员 张辉辉

代理审判员 彭雪梅



二О一О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付璐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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